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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北房地交公字(23)号 以下申请人登报声明遗失《抵押登记证明书》。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中心拟公告作废下列《抵押登记证明书》。如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书面提出并提供依据。逾期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作废下列《抵押登记证明书》。
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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