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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 备案管理的通知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预售商品房市场监管,确保承购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第一款“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规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为确保承购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第三款“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的规定,若有以下两种情形的,承购人可持相关材料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一)承购人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开发企业如未能按照规定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的,承购人可持身份证明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向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为申请办理的; (二)承购人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没有约定承购人代为申请办理但开发企业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承购人代理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 经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查后,符合条件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三、对开发企业逾期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行为,我局将其纳入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评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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